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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8年03月19日 16:13  点击:[]


三峡大教〔201714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7411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411印发

共印5

附件:

三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

1.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或有关单位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中,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产生的过错而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或严重后果的现象。

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种。由于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形式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及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内。

2.教师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及以内。

3.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变更教学时间、地点。

4.教师阻止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人员听课。

5.教师已办请假或调课手续,而教师或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责任人为办理调课手续时确定的通知者)。

6.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资料或其他商品。

7.教师在上课或课间在教室抽烟。

8.教师上课着装不得体(如穿背心、拖鞋上课,体育教师不按规定着装上课)。

9.教师不批阅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等。

10.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及以内到达考场(CET考试以报到时间为准),或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如不填写监考信息登记表),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看报纸杂志、看手机等),或擅自请人代为监考。

11.教师批阅试卷出现较大差错,导致学生成绩误差20分以上或1个班试卷中出现10%以上人数的分数错误。

12.考试结束二周内未在教务系统登录并提交成绩。

13.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等财产损失价值在2000元及以下。

14.每学期无故不参加学院或系、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活动2次。

15.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16.教学管理人员试卷分装有差错,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17.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或教学场所内无必需的教学工具,显著影响教学。

18.未及时检查和报修教室、实验室桌椅、电源、插座、日光灯、教学仪器设备或在接报后三天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教学(由相应检查、报修以及维修责任部门承担责任)。

19.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开放教室或实验室,延迟开门10分钟及以内。

20.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

21.因施工等活动,在教学场所周围制造噪音,对教学产生显著影响(由活动直接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22.非因不可抗力事先未通知停电、停水,导致中断上课、实验,无法开展教学活动的。

23.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2.教职工在上课或监考过程中接打手机。

3.教师擅自离开课堂达10分钟以上。

4.教师酒后上课。

5.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进行贬损。

6.教师考试命题质量差,如卷面分值误差5分(百分制)以上,或试题及标准答案等有3处以上错误等。

7.教师考试前一周未能提交考试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教学管理人员印制试卷份数不足,或没有及时到岗发放试卷。

9.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到达考场(CET考试以报到时间为准),或擅离考场达10分钟以上,或旷考一次。

10.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11.教师旷课1学时及以上,或教师擅自减少教学学时2学时及以上。

12.监考人员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不处理、不上报,或监考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13.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份数与考试人数不相符。

14.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错登、漏登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能按时补考或重修等后果。

15.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

16.因培养方案在教务系统录入和审核错误导致培养方案无法执行等后果。

17.教学管理人员及负责人未将相关教学规定、要求或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宣讲或安排到位,造成严重后果。

18.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开放教室或实验室,延迟开门10分钟以上。

19.由于水、电、教室设施准备工作未完成,导致不能正常上课。

20.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

21.重大学籍处理时间贻误或处理有误、漏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22.未经同意,教学仪器设备擅自外借、挪用,影响正常教学。

23.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等财产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

24.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事故调查中故意隐瞒事情真相,不如实上报。

25.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 教师或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观点、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有背教师教书育人基本原则,发生师德禁行的“红七条”言论或行为。

2.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试卷的命题、印制、传送、保管等过程中泄密。

3.教师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商品,造成恶劣影响。

4.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

5.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6.教师没有命题试卷,或教学管理人员没有印制试卷,导致考试时无试卷。

7.教学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学历、学位证明。

8.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9.学校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0.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等财产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

11.因教师责任心不强,或教师的错误指导,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设备检查、维护不及时等,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

12.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造成严重后果。

13.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异常发现人填写《三峡大学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教务处向教学异常责任人所在单位下发《三峡大学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接到《三峡大学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交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与本办法处理意见一致的,由教务处直接认定;对与本办法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则责成责任人所在单位组织复核。复核后的处理意见,如果与本办法处理意见一致,则由教务处直接认定;如果不一致,则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教学工作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审阅文档、听取教学异常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调查处理结果汇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须经出席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般及严重教学事故经主管校长审批,重大教学事故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5.教务处将经过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的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以《教学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书》反馈到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反馈至责任人。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

6.经认定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7.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教学事故认定后,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由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资格,并扣发1000元绩效工资。

2.严重教学事故:由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资格,并扣发2000元绩效工资。

3.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只能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取消责任人当年度参加各类荣誉称号及与教学相关奖励的申报资格,并扣发3000元绩效工资。

4.1个学期内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1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1个学期内出现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1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连续2个学期出现2次重大教学事故的,除按本办法教学事故处理第3条规定处理外,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处分。

5. 在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由事故所在单位承担责任。1年内发生1起教学事故(单位责任而非个人责任,下同),则该单位当年度人才培养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1年内累计发生2起教学事故,则该单位当年度人才培养目标考核不能高于合格。

6.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7.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将作为责任人职称(职级)晋升、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预科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学院教职员工、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校内其它有关人员。

2.由外籍或外聘教师个人原因引起的教学事故由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参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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