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版) 三峡大教〔2017〕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三峡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和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教务处予以学籍注册。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招生工作部门报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二)新生因个人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新生入学体检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招生工作部门复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在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在申请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在下一年度新生报到时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招生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未在下一年度新生报到后2周内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役学生除外)。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学籍由招生工作部门提出,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后作出决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2周不报到或未办理有关暂缓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欠缴国家规定的学费等原因未能及时注册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参加选课与随堂听课,但不享有在校生的其它权利。待注册后,才享有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第十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或相关管理系统中作相应记载。未注册的学生,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名单于开学后3周内报学校学生处备案并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生学制按国家规定确定,本科生为四年或五年。本科生教学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加2年(含留级、休学、保留学籍、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等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除外)。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的,按旷课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因重修或转专业补修课程造成课程上课时间上有冲突的,应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任课教师按正式下达的班级学生名单或选课后的教学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记载,考勤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学生累计缺课学时超过课程总学时1/3的,不能参加该课程当学期的最后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场违纪作弊。考核违规达到一定程度或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无效,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按三峡大学有关考试违纪的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记载。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由学生管理部门按《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同)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分,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等。学生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和各类选修课程,获得必修课学分和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分是用于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指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每16学时为1学分,公共体育课每30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课外学分是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
第六章 选课与自修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学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办理选课、重修、重考、返校补考等手续。未办手续者,将不能参加相关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可选修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凡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0者,在下一学期可增选一定数量学分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已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时,可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0 及以上者,可申请自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时,其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等于或小于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学分的,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第二十六条 下列课程和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一)军事理论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事训练、工程基础训练、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重修或转专业补修的课程在上课时间上有局部冲突时, 经申请,可以采取交叉听课的方式学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之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优先参加考试,其次为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再次为参加理论课听课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根据校际协议可以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院确认、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素质拓展课程学分,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三十条 学生选课按照《三峡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学生申请自修、免修课程按《三峡大学课程自修免修规定》办理。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考试课程一般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采取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课程综合成绩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评定,一般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构成。任课教师在课程开课时公布平时成绩所含项目和综合成绩评定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可修体育保健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正常考试成绩按综合评定成绩记载。学生补考合格,成绩记“60”分或“及格”(或“合格”),补考不合格按实际成绩或“不及格”(或“不合格”)记入。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成绩按一定的对应关系折合成相应绩点。
百分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 分 制 成 绩 |
绩 点 |
95~100 |
4.0 |
90~94 |
3.7 |
87~89 |
3.3 |
83~86 |
3.0 |
80~82 |
2.7 |
77~79 |
2.3 |
73~76 |
2.0 |
70~72 |
1.7 |
68~69 |
1.6 |
66~67 |
1.5 |
64~65 |
1.4 |
62~63 |
1.3 |
61 |
1.2 |
60 |
1.0 |
< 60 |
0 |
五级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制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学分绩点 |
4.0 |
3.3 |
2.3 |
1.7 |
0 |
两级制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第三十六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绩点。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课程的考核成绩均须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三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自修、修读双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凡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学生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应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学生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作业(或实验报告)总次数1/3的,不能参加该课程当学期最后考核。
第四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缓考”标记。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缺考。登记成绩时,标注“缺考”标记。
第四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学院或授权教师及时在教务网上登录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查卷申请,按照《三峡大学考生复查试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试卷复查手续。学生本人不得私自请求教师查阅试卷。
第四十二条 非外语专业本科生按规定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公共外语为其他语种的学生可参加其他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考试。外语专业的学生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外语等级考试。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和成绩,予以记录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八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重考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缓考。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课程考核有冲突时,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考核,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可申请缓考。
第四十五条 学生缓考与该门课程补考同堂、同卷进行,并按课程正常考核评定成绩。
第四十六条 除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素质拓展选修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和其它规定不能参加补考的情况外,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均应安排补考一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重修该门课程。
第四十七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0”分,并标注“作弊”标记。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考一次。学生毕业成绩单上该门课程成绩取分数高的记载。
第九章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和双学士学位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学生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
第五十条 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辅修专业,按《三峡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工作遵循教学资源允许、学生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学生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大类招生学生可申请转到大类外专业)。大类内专业分流按学院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分流时间和原则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三)定向培养学生;
(四)少数民族预科“内升本”学生;
(五)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第一学期获得学分数不足15学分的;
(七)受到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专业受限:
(一)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第一批次、第二批次录取的专业,只能在艺术类、体育类相关专业互转;
(二)第二批次录取的学生只能转入我校在生源所在地第二批次投放了招生计划的专业;
(三)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省份按国家和所在省份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休学创业复学或退役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相关学院考查后,学校可批准其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其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在专业相关要求的,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确诊,学生可申请转专业。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可转入领导小组确定的专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十八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招生时学生所在地录取批次低于我校当地录取批次的学生,不得转入我校。
第五十九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一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应予以休学。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一)本人申请休学的;
(三)学生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当学期教学周数1/3以上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六十一条 学生创业须暂时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创业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应在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开学时复学。超过批准的休学期限如需继续休学者应在休学期结束前重新办理休学手续,否则按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期限累计不超过2学年。
第六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提出休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等。其它原因休学的须家长同意,并填写《三峡学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同意;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休学由学校教务处发给休学通知,学生于批准休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入伍保留学籍年限不计入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或到国际组织实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超过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十五条 保留学籍由教务处发给通知,学生于批准保留学籍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离校。
第六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填写《三峡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治疗痊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休学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入伍退役、休学创业学生视情况确定复学年级);保留学籍复学学生视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执行学生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十七条 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在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学校征求学生本人意愿,经有关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可转入与原专业相关或相近专业。
第十二章 留级与退学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一)四年制专业,一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素质拓展课学分)的18%;二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素质拓展课学分)的45%;三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素质拓展课学分)的68%;
(二)五年制专业,一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素质拓展课学分)的16%;二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素质拓展课学分)的36%;三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素质拓展课学分)的55%;四年级结束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含素质拓展课学分)的70%;
(三)学生自愿申请留级。
第六十九条 学生留级编入下一年级,执行下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学生留级后原已取得的学分有效,随下一年级选修该年级开设的课程。若下一年级未开设学生所学专业,允许其随原年级学习,若再次达到留级标准的,应随下二个年级学习。学生留级后按下一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七十条 留级学生经过努力可恢复到原年级:
(一)留级学生在留级所在年级的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指五年制专业)结束时,其所获得的学分达到上一年级学生正常学习进度的(正常学习进度指上一年级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不含素质拓展课学分)的学期平均值),可申请恢复到原年级;
(二)留级学生在留级所在年级的第五学期(指四年制专业)、第七学期(指五年制专业)结束时,其所获得的学分达到上一年级学生正常学习进度的(正常学习进度指上一年级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不含毕业实习、设计或论文及素质拓展课程置换学分)的学期平均值),可申请恢复到原年级。该类学生若符合条件须个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并保证落实相关培养环节)、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其毕业设计或论文的答辩时间由学院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同一年级第二次留级的,或累计第三次留级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包括留级、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未能毕业或结业的;
(三)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不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
(四)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须经学院集体研究决定并签署意见,教务处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专门会议审核决定,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签发退学处理文件。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学院经劝说无效,由学生本人填写《三峡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签批后行文。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文件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处理文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置留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以公告方式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其家庭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符合《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评审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十七条 学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提前开展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提前一年毕业:
(一)四年制专业(护理学专业除外),在第五学期结束时,除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未修外,修完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课程并成绩合格;
(二)五年制学生(医学类专业除外),在第七学期结束时,除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未修外,修完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课程并成绩合格。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申请,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学校规定回校参加课程重修、重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并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结业学生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在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在校继续学习:
(一)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执行原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
第八十条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后,其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须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放。
第八十一条 按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退学的学生,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期间未学满一学年及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四章 证书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八十三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八十四条 学生修完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符合三峡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授予三峡大学双学士学位,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八十五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电子注册。
毕业、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学籍自动注销;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学籍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注销。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由教务处报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学校撤销学生毕业证书,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撤销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八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档案馆查阅有关档案,经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实行,专科学生参照执行。原《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教[2010]23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